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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年07月26日

西藏:拉萨城市绿化新条例规定居住绿地率不低35%

昨日从拉萨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3月31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查批准新修订的《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即日起实施。新《条例》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和附则等,总共37条……

宗角禄康公园里,郁金香开得正艳。王茂松摄

中国园林4月16日消息:新修订的《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叉叶蓝属3月31日起批准实施,规定居住、公共绿地率不低于35%;其中新建区绿地率大于35%;老城区绿化率不低于15%;工业绿地率不低于20%,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绿地率不低于40%;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的绿地率不低于15%。

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公共绿地树木的,将被要求在指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还可以并处所砍伐树木实际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新《条例》批准实施将有效提升旅游环境

昨日从拉萨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3月31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注射压力和保压压力的影响将会消失审查批准新修订的《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即日起实施。新《条例》分为总则、规划和比重:1.36g/cm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和附则等,总共37条。主要包括城市绿化专项规划、计划和实施;城市绿化用地的建设;城市绿化用地的保护管理等三方面的内容。

拉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央金卓嘎表示,作为首府城市,拉萨市地处青藏高原,气候条件恶劣,城市绿化对于改善拉萨生态环境、发展城市经济、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提升旅游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央金卓嘎说,1986年7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拉萨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老《条例》),1996年7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修正案。老《条例》实施十多年来,为全市城市绿化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近年来,随着全市向“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目标不断迈进,城市绿化事业面临的压力和难度越来越大。面对新形势,老《条例》已经难以适应拉萨的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为此,从2012年起,拉萨市启动对城市绿化的立法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借鉴江苏、北京、青岛、西宁等10多个兄弟省市城市绿化的主要做法和经验,以“立新废旧”的方式出台了《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

提高绿化率指标新建区绿地率大于35%

为了保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新《条例》将市区、各县区各类建设项目的城市绿化用地比例纳入到法定标准。

新《条例》规定,居住、公共绿地率不低于35%;其中新建区绿地率大于35%;老城区绿化率不低于15%;工业绿地率不低于20%,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绿地率不低于40%;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的绿地率不低于15%。

央金卓嘎表示,新《条例》一方面对建设工程项目绿化分类定心藤进行重新划分,并参照拉萨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指标的基础上,结合小露兜拉萨市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到城市绿化、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平衡,提高了绿化率指标。另一方面,对于确需建设但是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绿地标准的,拉萨市城市绿化、国土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请市政府批准,并按照标准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用。同时还明确了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绿地建设费用应当纳入到建设工程的总投资。

擅自砍伐绿化树木将要求补种10倍

新《条例》规定,城市公共绿地、城市行道树、干次道绿化带,由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公路、铁路、河道、水库等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由各级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物业管理机构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生杂交景天产绿地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的管护给予技术指导,对于保护和管理单位不清楚或有争议的绿地,由所在市、县(区)政府确定管护单位。

此外,新《条例》在法律上也加大了对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惩罚力度,对于违反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公共绿地树木的,将被要求在指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还可以并处所砍伐树木实际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于在树木或者城市绿化设施上刻字、打钉、搭棚、栓系牲畜、架设电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在绿地内饲养家畜,摆摊设点,停放车辆等违法行为的,林业绿化主管部门除责令改正外,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阻碍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铝合金拉力机可适用于进行5000N之内的材料拉伸、紧缩、曲折、抗弯、剥离、刺破等实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建设绿化工程须征求绿化部门意见

据介绍,城市绿化专项规划、计划及实施是搞好城市绿化的基础和依据。对此,新《条例》重点规范了3个问题:一是要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和分期实施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是城市绿化专项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绿地等,实行城市绿线管理。三是要求国土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就建设项目的配套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设计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核发建设许可证。

央金卓嘎表示,绿线不得随意调整,因为建设确实需要调整的,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不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的前提下,征求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此外,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配套城市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绿地建设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在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报林业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据介绍,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应当体现地方特色,选用适应高原生态条件、经济合理的植物种类,注重植物习性、种植形式和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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