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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保障林区林木种苗事业健康发展吉塘蒿

时间:2022年07月13日

大兴安岭:保障林区林木种苗事业健康发展

7月8日消息:自今年4月以来,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开展了新修订《种子法》宣传贯彻落实活动。就活动开展相关事宜,近日,记者专访了森工集团副总经理田凤奇。

记者:林区开展宣传贯彻落实新修订《种子法》活动的意义是什么?

田凤奇: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正式颁布实施。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种子法〉的通知》(林场发〔2016〕6号)文件精神,林区开展了新修订《种子法》宣传贯彻落实活动。

《种子法》的修订出台,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成为林木种苗事业发展、科技创新的助推器,也必将为我国的林木种苗建设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当前林?区正处在深化改革阶段,生态建设任务有增无减,天保二期规划林区森林培育任务补植补造79万亩,人工造林10万亩,这就需要有数量足够、质量优良、结?构合理的林木种苗为林业建设做基础保障。这也需要新修订《种子法》及配套法规作为重要的制度保证。

《种子法》是林木种苗工作的根本大法,是开展林木种苗各项工作的遵循和依据。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种苗执法主体,加大了对种业发展扶持力度,增设了林?木种子储备等制度;加强了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强化了种质资源利用审批管理;规范了林木品种审定,细化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统一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范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完善了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加大了对侵权假冒和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林区开展《种子法》的宣传贯彻落?实活动,必将提高林木种苗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种苗生产经营者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规范林区林木种苗工作,激发林木种苗发展的活力,推动林木种苗?工作再上新台阶。

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自2000年实施以来,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在《种子法》实作中经历了哪些大事件?

田凤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自2000年12月1日施行。根据《种子法》要求,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主要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002年,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以《关于林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管理权限的请示》(内兴林局字〔2002〕72号)文件向自治区林业厅请示尽快解决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行政执法管理权限。2003年,自治区林业厅以《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林区林木种苗行政管理事宜的通知》(内林办发字?〔2003〕23号)文件给予答复:同意暂时由大兴安岭林管局负责所辖国有林区林权证确定的施业区范围内的宣传贯彻林木种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核发和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组织林木种苗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等林木种苗管理工作。有关林木种苗执法授权事宜,待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解决。

根据自治区林业厅委托和国家林业局相关文件要求,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一直开展辖区内林木种苗执法工作。2003年,对林区从事林木种子和生产经营单位审核发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61份,2006年、2009年、2012年、2015年审核延续换领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59份,注销2?份场级苗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期间,组织开展了多次“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专项检查活动、省级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员培训及考核工作、林木种子质量省级抽查工作。有效地杜绝了林区滥繁乱育林木种苗现象的发生,规范了林区林木种苗市场经营秩序,确保林木种苗事业健康发展。

新修订的《种子法》明确了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林木种苗执法相关工作,赋予了委托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合法身份。林木种苗执法机构可以进入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林木种苗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森工集团(林管局)将再次向自治区林业厅申请,争取森工集团(林管局)委托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权限。届时,森工集团(林管局)将根据《种子法》要求,扎实开展好各项行政执法工作。

记者:森工集团(林管局)今年在宣传贯彻落实新修订《种子法》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有哪些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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